高校组织自主权的规范内涵与制度构造
郑磊
摘要:组织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法》确认的7项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一,是科学设计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的法理基点。组织自主权是指高校有权自主决定设立哪些组织机构,以及这些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高校组织自主权形成于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放权实践,具有保障学术自由的规范意义。对高校组织自主权规范内涵与制度构造的阐释,应置于内外部关系的双重视角下。在高校和国家的外部关系中,组织自主权的制度性保障要求限制国家公权力对高校法人治理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配置的不当干预。基于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和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义务,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仍需适度介入高校组织机构事项。其中,国家立法侧重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的规整,党内法规侧重高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调控。两种外部规范构成高校组织自主权行使的法定基准和框架性规定。在高校内部,学校党委和校长作为组织自主权的决定主体,负有通过章程、党委文件和校内规章以及其他适当的组织措施,在“外规内化”和“内规细化”两个维度上完善高校组织自主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主体责任,以确保组织自主权的行使遵循必要、精简和效能原则。高校组织法的外延大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机构编制法,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议事协调机构、新型教学科研机构等,应纳入高校党委文件和校内组织规章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