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20214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中文名称为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简称重庆高教学会;英文全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英文缩写为:CQAHE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由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重庆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高等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团结和组织全市高等教育工作者从实际出发,开展高等教育研究与实践,主动服务重庆高等教育改革,为加快重庆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业务主管及指导单位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单位会员,同时也是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

本会驻所在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路12号,重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高等教育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调研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二)组织推进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学术活动,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和优秀成果评选,组织开展有关高等教育研究的市内、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探讨教育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发展经验;

(三)参与承接政府转移高等教育有关职能,承担政府部门或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的相关任务,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科研论证等,为有关领导或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有关研讨、竞赛、展览、展会活动;组织开展有关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高等教育管理、继续教育等专项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监测等工作;

(五)编辑、出版高等教育学术研究的书刊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平台、期刊等发布相关信息,推广研究成果;

(六)规范管理所属分支机构,指导监督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建设、日常运行与健康发展;

(七)承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业务指导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组成

本会主要实行单位会员制;探索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四)团体会员原则上为市内高等院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社会组织等;

(五)个人会员原则上为市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教学、管理,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审核入会申请;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秘书处为获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办理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时间不得迟于当年第四季度;

(三)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和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办理退会手续。会员未完成其承接的本会任务不得退会。会员如果1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不少于会员的1/3,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期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构成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高于会员的1/3。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团体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团体理事包括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在本会兼职的领导干部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届中增补、罢免须向主管单位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届中增补、罢免结果须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人员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高于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带头严格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完成到本会兼职的报批报备程序;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本会会长,在情况特殊时可由不担任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六)委托指定副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本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运行;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

本会在相关工作领域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独立制定其章程和另设其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本届理事中产生,具备专业水平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分支机构的理事为本会的会员。

(四)分支机构发展其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参照本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执行,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五)分支机构依据本章程制定其管理办法,按照《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本会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家委员会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并组建专家库。本会专家委员会按《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产生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任职的特别规定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理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形成管理监事会内部管理办法,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支部的设立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本会负责人、驻会工作人员的党员人数,经本会提出申请,由中共重庆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决定单独设立党的支部,是党在本会的基层组织。支部书记由本会驻会的党员会领导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

本会党支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完成党的章程赋予基层组织的任务。大力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党支部建设,抓实党员教育管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及时请示和报告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领导干部到本会兼职和管理切实履行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本会党员负责人和驻会党员接受所在会员单位实体党支部和本会功能性党支部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支部的重点任务

本会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在本会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保证办会政治方向,保障本会健康发展,确保本会工作活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办会宗旨和章程;加强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本会组织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监督本会工作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固树立阵地意识,严格规范学术论坛、报告等活动,坚持一事一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支部的保障条件

本会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务专项建账,并将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按11配套并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管理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为他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会计制度执行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计人员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务审计

本会年检、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驻会人员工作经费

本会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要求,到本会兼职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在学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本会驻会人员按理事会决定,参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及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按标准报销工作经费,享有符合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核准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经同意,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4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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